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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必需药品

小微
2024年06月12日 | 浏览量:62599

原标题: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必需药品

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必需药品
图片来源于网络,如有侵权,请联系删除

北京日报讯(记者 代丽丽)近日,北京市连续高温。北京市人力社保、卫健、疾控、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,近期将对存在高温作业岗位用人单位进行检查,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,充分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。

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必需药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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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规定: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,日最高气温达40℃以上,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;日最高气温达到37℃以上、40℃以下时,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,且在气温最高的12-15时段需暂停室外露天作业;日最高气温达到35℃以上、37℃以下时,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,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,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。

按照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作业特点,做好防暑降温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工作,加强高温作业、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,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

用人单位除发放高温津贴外,还应为从事高温作业、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,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,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。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、缩短工作时间的,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。

北京市人力社保、卫健、疾控、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,近期将加大对存在高温作业岗位用人单位,特别是建筑、电力、机场、景区等露天作业人员相对集中单位以及环卫工、网约配送员、快递员、保安、导游、民生设施保障等岗位人群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。对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发放高温津贴待遇的,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。

劳动者在工作中,如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防暑降温、高温津贴有关规定,可及时向人社部门投诉、举报,或者依法申请调解、仲裁、提起诉讼。


来源:北京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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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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